年产21万m3全自动连续平压无醛添加胶合板、LVL生产线项目暂估价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更正公告(一)
一、项目名称:年产21万m3全自动连续平压无醛添加胶合板、LVL生产线项目暂估价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
二、招标编号:GTZX-21-908-002
三、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五、变更事项
(一)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第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钢材及金属制品、商品混凝土、水泥及水泥制品、砂、石、砌块、铝合金门窗、玻璃及玻璃制品、采光板、橡胶制品、钢管、不锈钢、电线电缆、灯具、管线管件价格可以调整外,其它不作任何价格调整。
因钢材及金属制品、商品混凝土、水泥及水泥制品、砂、石、砌块、铝合金门窗、玻璃及玻璃制品、采光板、橡胶制品、钢管、不锈钢、电线电缆、灯具、管线管件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3种方式:本工程施工期间钢材及金属制品、商品混凝土、水泥及水泥制品、砂、石、砌块、铝合金门窗、玻璃及玻璃制品、采光板、橡胶制品、钢管、不锈钢、电线电缆、灯具、管线管件的价格以《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基准价格《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5%(含5%)以上部分的价差及相应的税金,不计管理费、利润及规费。
钢材及金属制品、商品混凝土、水泥及水泥制品、砂、石、砌块、铝合金门窗、玻璃及玻璃制品、采光板、橡胶制品、钢管、不锈钢、电线电缆、灯具、管线管件价格调差计算原则如下:
(1)基准价的取定:以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1年第5期(如《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参考《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南宁市区同期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单价作为基准价。
(2)计算期平均价的确定:
a.钢筋: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当月至主体结构及总平道路完工之日当月(包含起点和终点当月)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崇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为“计算期平均价”。
b.钢结构型钢: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当月至钢结构主体完工之日当月(包含起点和终点当月)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崇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材料单价(如《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参考《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南宁市区同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为“计算期平均价”。
c.商品混凝土: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当月至主体结构及总平道路完工之日当月(包含起点和终点当月)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崇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为“计算期平均价”。
d .其他材料: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当月至主体结构及总平道路完工之日当月(包含起点和终点当月)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崇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为“计算期平均价”。
即:计算期平均价=(施工期间各期不含税材料信息价的和)/施工期间信息价期数。
钢筋备料期不计入计算期。
(3)如果在计算期内“计算期平均价”较“基准价”涨跌幅波动在-5%至+5%之内的(含±5%),则结算时不予调整,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4)如果在计算期内“计算期平均价”较“基准价”涨跌幅超过-5%至+5%,就超过部分进行正负补差据实调整。计算公式为:
当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调差计算式=计算期平均价-基准价×(1+5%)
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材料调差计算式=计算期平均价-基准价×(1-5%)
(5)除钢材及金属制品、商品混凝土、水泥及水泥制品、砂、石、砌块、铝合金门窗、玻璃及玻璃制品、采光板、橡胶制品、钢管、不锈钢、电线电缆、灯具、管线管件价格按照上述范围调整外,其余工程、材料等价格不做任何差价调整。
本工程小中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及安拆费、使用维修、折旧等费用一律考虑在措施费项目中,在任何情况下不作调整。
(6)本工程的缩短工期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不作调整(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除外)。
(7)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被延误,在延误期间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周转材料等任何费用发生变化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a.价格上涨或有关费用增加的,不予上调或增加,差价或费用增加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b.价格下降的,工程结算按较低价格执行。
本条款如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内容有冲突的均以本条款为准。”
现更改为: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钢材及商品砼价格可以调整外,其它不作任何价格调整。
因钢材及商品砼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3种方式:本工程施工期间钢材及商品砼以《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基准价格《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5%(含5%)以上部分的价差及相应的税金,不计管理费、规费及利润。
钢材及商品砼价格调差计算原则如下:
(1)基准价的取定:以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1年第5期(如《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参考《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南宁市区同期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单价作为基准价。
(2)计算期平均价的确定:
a.钢筋: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当月至主体结构及总平道路完工之日当月(包含起点和终点当月)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崇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为“计算期平均价”。
b.钢结构型钢: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当月至钢结构主体完工之日当月(包含起点和终点当月)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崇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材料单价(如《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参考《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南宁市区同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为“计算期平均价”。
c.商品砼: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当月至主体结构及总平道路完工之日当月(包含起点和终点当月)期间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崇左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含税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为“计算期平均价”。
即:计算期平均价=(施工期间各期不含税材料信息价的和)/施工期间信息价期数。
钢筋备料期不计入计算期。
(3)如果在计算期内“计算期平均价”较“基准价”涨跌幅波动在-5%至+5%之内的(含±5%),则结算时不予调整,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4)如果在计算期内“计算期平均价”较“基准价”涨跌幅超过-5%至+5%,就超过部分进行正负补差据实调整。计算公式为:
当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调差计算式=计算期平均价-基准价×(1+5%)
当材料价格下跌时:材料调差计算式=计算期平均价-基准价×(1-5%)
(5)除钢筋及商品砼价格按照上述范围调整外,其余工程、材料等价格不做任何差价调整。
本工程小中大型机械进退场费及安拆费、使用维修、折旧等费用一律考虑在措施费项目中,在任何情况下不作调整。
(6)本工程的缩短工期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不作调整(发包人要求赶工的除外)。
(7)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被延误,在延误期间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周转材料等任何费用发生变化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a.价格上涨或有关费用增加的,不予上调或增加,差价或费用增加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b.价格下降的,工程结算按较低价格执行。
本条款如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内容有冲突的均以本条款为准。”
(二)将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及其修改版;委托单位提供的本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设计答疑、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等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该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201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2013);《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9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本工程材料价格按2021年第6期《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取,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及周边市信息价”现更改为:“(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及其修改版;委托单位提供的本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设计答疑、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等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该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201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RFJ03-2015)、《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2013);《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9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号);本工程材料价格按2021年第5期《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取,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及周边市信息价”。
(三)将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7)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1年第6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现更改为:“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7)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崇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1年第5期,不足部分参考市场定价”
其他所载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崇左广林迪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雪丽
电话:0771-7988605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投资集团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吴巧生
电 话: 0771-5897150
2021年 10月29日